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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让政策
1、 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在建设期内可缓交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是指:一是在出口加工区、互市贸易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内投资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二是民营企业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三是出口额占全年生产总值5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 投资在人民币100—500万元的企业用地在最低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20%;人民币500—1000万元的企业用地在最低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30%;人民币1000—5000万元的企业用地在最低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50%;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无偿给予10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10年。对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重点高科技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策的方式,另行处理。
3、 进驻各类开发区、经州以上科技部门鉴定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缓交土地出让金。
4、 投资者对域内荒山、荒地、滩涂、草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实行谁开发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继承、出租、转让、抵押。
二、财政税收政策
1、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域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和内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收购域内产品进行深加工,加工增值20%以上的,也享受以上政策。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免2减3优惠政策,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技术产品创新型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域外投资企业用所获利润追加投资或与州内企业合资兴办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享受以上政策。
2、对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农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及综合利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为保护生态环境,从事退耕还林(生态林一般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或个人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指导所得,企业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净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凡涉及引进资金、项目等方面所得,净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在珲春出口加工区、互市贸易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内的域外企业,自2002年起,企业实现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100万元,本级财政拿出地方既得部分的10%奖励企业。
三、产权出售和租赁使用政策
1、投资者利用域内闲置国有资产兴办生产性企业,可将企业原资产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50%作价入股委托投资者经营。
2、投资者购买或兼并域内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兴办生产性企业并合理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含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可按零价方式出售。
3、投资者租赁国有企业兴办新的生产性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费前3年减按50%收缴,第4年至第5年减按70%收缴。
四、融资政策
1、投资大、建设期长的西部鼓励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帮助争取国家专项资金,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贷款支持。
2、域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与域内企业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地方政府纳入地方重点扶持项目,帮助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开发费,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支持。
3、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可凭对方银行的信用证及出口产品的装箱单、提货单、产地证等相关商业单据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信用证总额80%的押汇贷款。
五、鼓励出口政策
1、企业出口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2、在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的,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中小企业可不受注册资金限制,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出口产品,自行办理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报关手续。
六、服务与保护政策
1、及时向域外投资企业公开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条例,创造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2、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地方服务中心限时解决,并承诺服务。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理制度,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由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4、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明细卡》制度,卡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建设期各种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一律缓收或减半收缴。
5、未经地方政府或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外来客商兴办的企业进行检查和参观。
七、资金引进奖励政策
凡引进州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给中介人;10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5%奖励给中介人。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部门支付。
有意者请与延边州驻长春经济联络处联系,联系地址:长春市建设街1号百菊大厦七楼
联系电话:0431—8927111 联系人:朴峰 李明洛
手 机:13043300878 李明洛
13043300838 朴 峰
( 以下项目合作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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